肺癌高熱治療適應證和禁忌證
熱療用于肺癌治療主要是配合放療和化療,由于單獨應用熱療難以在整個腫瘤內形成有效的治療溫度,在腫瘤的周邊部往往溫度較低,達不到殺滅腫瘤的有效溫度,因此熱療一般不單獨用于肺癌治療。
適應證
1.各種類型原發(fā)和繼發(fā)性肺癌,腫瘤直徑>l~2cm
2.非根治性肺癌切除術后,殘存腫瘤直徑>1~2cm
3.以上兩類肺癌者在放化療過程中配合熱療
禁忌證
1.全身情況差,心肺功能異常,不能耐受熱療過程中體溫升高
2.體溫38℃以上
3.肺癌根治切除后
在治療過程中,應測定腫瘤及周圍組織溫度,目前無損傷性測溫技術尚不能滿足要求,如腫瘤不是位于心臟附近,也不靠近肺門、縱隔大血管,應進行有創(chuàng)測溫,直接測量瘤內溫度,>42.5℃最佳,但應<45℃,以免正常組織溫度過高造成損傷。在目前條件下,如果每次熱療均進行有創(chuàng)測溫會帶來不必要損傷,通常在第1或2次治療時進行一次有創(chuàng)測溫,了解清楚最佳治療條件,以后治療時參照進行。此外,全身熱療在肺癌治療中也有較好療效。